附:人员身份证件采集规范
一、目的
信息化需要统一标准,不符合标准往往导致系统出错。为避免系统错误,特制定本规范。
二、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在“智慧集大”里,能作为采集依据的证明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有如下类别:
1. 大陆居民的《居民身份证》;
2. 港澳同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 台湾同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外国人的护照(要同时采集国籍信息)。
其他证件不能作为采集对象,包括军官证、境外机构颁发的身份证件(如香港身份证、外国身份证)等。
三、身份证件号采集规范
1、居民身份证,为18位身份证号(最后1位若为字母请用大写)。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9位证件号码(首字母“H”或“M”后跟8位数字),不含换证次数。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8位证件号码(全数字),不含签发次数。
4、护照,直接采集护照号。
四、证件说明
1、居民身份证
即二代身份证号。编码为18位(国家标准GB 11643-1999):6位数字地址码 + 8位数字出生日期码 + 3位数字顺序码 + 1位校验码(校验码为数字或大写“X”)。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俗称“返乡证”、“回乡证”。
证件号码为9位:1个字母(“H”或“M”) + 8位数字。“H”代表香港居民,“M”代表澳门居民。
注意:换证次数不能包含在证件号码中。若两张通行证的9位证件号码相同,就表明持证人是同一人。采集时若加上换证次数将导致混乱。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俗称 “台胞证”。2008年9月25日开始,5年的台胞证正式实现“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证件号码为8位数字。
注意:签发次数不能包含在证件号码中。若两张通行证的8位证件号码相同,就表明持证人是同一人。采集时若加上签发次数将导致混乱。
五、军官证不作为身份证件采集对象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10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六、其他
各单位在采集信息时若碰到例外情况,请及时与网络中心联系处理。
网络中心
2015年10月30日
原文链接:
http://net.jmu.edu.cn/info/1222/2114.htm
http://net.jmu.edu.cn/info/1221/2110.htm
http://net.jmu.edu.cn/info/1222/21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