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为了加快推进我校教育信息化建设的进程,规范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使用学校预算经费、利用学校相关信息、各单位自行开发或购置的计算机软件系统、服务器和存储等计算机硬件设备。
第二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校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评估和审批,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执行以下程序:
1.项目申请:每年下半年为下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集中申请时段,其他时间原则上不接受申请。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建设要求,提出可行性报告、需求分析、建设方案、招标或委托开发申请(书面文件和电子版各一份),报信息化办公室。
2.审批立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提出的需求报告进行项目论证,审议修改技术方案、决定是否立项、确定开发方式和大致预算,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立项。
3.招标或商务谈判:项目立项后,由招标办组织招标和商务谈判,最终确认项目开发单位。招标和商务谈判按学校有关文件办理。
4.合同签订: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开发单位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拟定技术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合同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及学校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后方能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签订正式合同。
5.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指定专人组成项目管理小组,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信息化办公室选派技术人员作为项目协调人,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的系统建设,负责项目协调、进度把握等方面的工作。
6.系统测试:由项目建设单位的技术人员、信息化办公室及开发单位的技术人员共同组成系统测试小组,负责对系统进行测试,形成测试报告。
7.项目验收:系统试运行一段时间后,由信息化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系统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8.项目推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包括用户培训、制定相关管理规范等,必要时信息化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予以协助。
9.项目存档:项目建设单位向开发单位索取相关文档报信息化办公室和档案馆存档,包括:系统设计书、技术报告、源程序(合同中同意交付的)、使用手册(安装手册、系统管理员手册、用户手册)、测试报告等。
第五条 通过上述程序确定立项建设的信息管理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原则上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统一配置、采购。
第六条 职能部门接到上级部门下发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及时将系统相关材料(系统设计书、使用手册等)报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如有校外单位资助校内部门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应及时将系统相关材料(系统设计书、测试报告、使用手册等)报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校内各部门自行、委托他人开发以及校外单位资助开发、不使用学校预算经费的信息管理系统,必须遵循学校颁布的数据标准,并要求开发方做好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共数据库系统的接口,确保校内系统的互通和数据的共享。具体要求见相关技术规定或咨询信息化办公室。
第九条 需求分析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两部分:
1.本单位内部日常的工作需求;
2.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数据交换的工作需求。此项必须明确,若确实没有,要在需求分析报告中明确列出。
需求分析报告完成后,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合同付款流程:按照最终签订的合同约定,由项目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信息化办公室审核。在符合相关手续的条件下,准予付款;若由于项目建设部门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任何问题,信息化办公室有权停止拨款,相关责任由项目建设部门承担。
合同付款之外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任何财务支出均须首先向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准予实施。对没有提出申请的任何支出,信息化办公室不予支持。
项目建设进度必须尽量与合同约定保持一致。若由于我方原因导致进度与约定不一致,项目建设部门应上交书面说明情况;若由于对方原因,则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信息化办公室将书面通知整改;并将相关情况纳入建设单位的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化办公室
2018年1月
http://nisc.ccnu.edu.cn/info/1018/1890.htm
南京工业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南工校信〔201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南京工业大学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统筹规划,规范南京工业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流程,保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涵盖所有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基础,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工具,应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服务等活动的项目。主要包括:
1、 使用校园网IP地址或南京工业大学域名的各类各级网站建设;
2、 多用户使用或使用公共数据资源的管理信息系统;
3、 运行在校园网络上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和应用软件;
4、 提供学校公共服务的各类管理信息系统和应用软件;
5、 信息化相关的硬件基础建设。
以下类别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
1、 购买图书、数据库、实验数据等电子资源;
2、 用于教学、科研的专用教学实验软件和专用仪器设备的管理软件等;
3、 完全利用社会互联网资源开发建设且不以南京工业大学为责任单位的项目;
4、 我校承担的对外科研合作项目;
5、 以个人名义建设且不以服务我校师生为目的的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申报、论证、审批、立项、建设、验收、升级、维护和服务等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需求引导、统筹规划、分工负责、资源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以服务师生为根本出发点,防止盲目立项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制定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和决策。
第六条 信息服务部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技术论证、项目实施落实及验收等工作,并做好与相关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沟通与协调以及技术服务指导,负责监督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立项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各单位按照信息化项目申报要求,填写《南京工业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申报书》(见附件),提交至信息服务部信息中心并同时在财务预算系统中录入项目相关信息。申请单位为项目责任单位。每年的项目申报时间以信息服务部信息中心发布的业务通知为准。
(二)项目立项信息服务部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对项目内容进行需求、技术、安全等级保护等方面的审核, 组织进行立项申请的必要性、技术性及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经学校相关程序批准,予以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信息化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安排一名正式在岗在编人员作为项目联络人(一般为单位信息员)。责任人、联络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信息服务部信息中心提交变更备案。
第九条 信息服务部信息中心负责监督信息化项目的实施。
(一)项目启动项目立项后,所涉及设备及软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和招标,项目建设合同中应包含项目验收的相关条款。
(二)项目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照项目执行计划和经费预算,合理组织人力资源和技术团队执行项目,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信息服务部信息中心提交变更备案。
(三)项目支持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用户培训、制定相关管理规范等,信息服务部信息中心协助其进行推广。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如期完成。确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信息服务部信息中心提交延期申请。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信息服务部信息中心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一)验收申请项目试运行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责任单位应向信息服务部信息中心提交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项目合同、项目系统设计书、技术报告、源程序(合同中同意交付的)、使用手册(安装手册、系统管理员手册、用户手册)、测试报告等。
(二)验收组织根据验收申请,信息服务部信息中心组织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项目负责人须参与验收。
(三)项目终结信息化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通过”的,该项目视为终结,项目责任单位方可办理资产登记、按合同支付项目款。
(四)项目终止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须按照验收报告进行整改。对无法继续建设的项目,信息服务部信息中心有权予以终止。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需确保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的系统正常运行,信息服务部信息中心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运行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是否具备上线条件的依据和后续同类项目立项论证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投入运营的软件系统,原则上应由信息服务部信息中心统一部署在我校虚拟化云平台上,由信息服务部信息中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配运行空间和资源。信息服务部信息中心为项目软件系统提供支撑环境和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上线前,应通过信息服务部信息中心的安全评估,未通过评估的软件系统不可上线。项目软件系统在运行过程中,若发现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信息服务部信息中心可予以断网、关机、下线等处理。项目软件系统的安全问题由项目建设单位解决。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服务部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经费的统一预算,统筹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经费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各单位申请项目时应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信息服务部提交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及审计等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中涉及安全保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等问题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建成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有义务普及、推广和共享,以推动学校管理和服务进一步提升。信息服务部信息中心提供必要的支撑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服务部负责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
2019年6月3日
http://network.njtech.edu.cn/info/1071/1253.htm